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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鬬伯比言于楚子》中的語法現象

桓六年傳載:

鬬伯比言于楚子曰:「吾不得志於漢東也,我則使然。我張吾三軍,而被吾甲兵,以武臨之,彼則懼而協以謀我,故難閒也。」

這一段「我」和「吾」反復出現,而語法作用判然有別:「我」作主、賓,而「吾」表領屬,等同於「我之」。

有趣的是第一句「吾不得志於漢東也」。本應是主語,爲什麼用「吾」而非「我」呢?答曰:此略同于「之」之所謂「取消獨立性」者,即將一整句降爲一名詞性結構,使其成爲另一句之一部分。

考諸語料庫,「使然」表原因,分兩種情況。一是在敘述了現象之後補充說明原因,此時原因鬆散地附着在句子之後,不與前句形成一個整體,故前面是整句。二是作爲判斷句強調原因,此時前面必須是名詞性結構。

第一種情況如下例。

若此,則士爭前戰爲顏行,不偷而爲用,輿死扶傷,死者過半。此何故也?士非好戰而輕死,輕重之分使然也。(管子)

以完整句子敘述現象,之後設問引出原因。

資衰、苴杖者不聽樂,非耳不能聞也,服使然也。黼衣、黻裳者不茹葷,非口不能味也,服使然也。(荀子)

以完整句子說明現象,再補充解釋原因,且在以「使然」解釋原因之前先鋪墊了一個錯誤理解。

先王……。故治不足而日有餘,上之任勢使然也。(韓非子)

前長文敘述先王的行爲,強調先王事半功倍(治不足而日有餘),再補充說明原因。這裏要強調的是先王的行爲「法治」及其效果,「任勢」只是進一步補充說明其合理性罷了。

第二種情況,即表示原因的緊湊的判斷句,如下例。

得賢師而事之,則所聞者堯、舜、禹、湯之道也;得良友而友之,則所見者忠信敬讓之行也。身日進於仁義而不自知也者,靡使然也。今與不善人處,則所聞者欺誣詐僞也,所見者汙漫、淫邪、貪利之行也,身且加於刑戮而不自知者,靡使然也。傳曰:「不知其子視其友,不知其君視其左右。」靡而已矣,靡而已矣!

這裏顯然強調的是原因「靡」(王先謙注:謂相順從也),所以前面敘述現象時,結尾用「者」將其變爲名詞性成分。相似的例子還有:

一聖人之力固非足以勝天下之民之眾,而其所以能奪其樂而易之以其所苦,而天下之民亦遂肯棄逸而即勞,欣然戴之以為君師,而遵蹈其法制者,禮則使然也。(蘇洵《易論》)

這裏「其所以……者」直譯爲「他的用來依靠而實現……的」,這是一個很長的名詞性結構,後面以「使然」完成這表示原因的判斷句。

回到左傳的例子。「吾不得志於漢東也」用「吾」而非「我」,這是將其變成了一個名詞性結構,使得整體成爲一個表示原因的判斷句。之所以用判斷句,是因爲鬬伯比強調的就是「原因在我」,進而引出其對策。按照當時的語言習慣,若用「我」似乎也可,例如「今我不得志於漢東,此我使然也。」比較起來,原文中「我不得志於漢東」是一個共識,鬬伯比單刀直入地闡述其原因;而改動後則是先描述現象「我不得志於漢東」,說完現象再引出原因。描述現象時大概還要加上時間狀語「今」,不然顯得沒頭沒尾。這樣一改,文氣則立刻鬆散了下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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